現在很多人把目光投向房產,跟別人合夥投資購買房產,等到房屋升值後再賣掉。而為了過戶和辦手續方便,往往會約定將房屋登記在持有產權份額較大的一方共有人名下。但如果這個共有人動了壞心思,未經其他產權人的同意偷偷把房子賣了,其他的房屋共有人該怎麼辦呢?
張三,李四,王五約定一起投資買房,三人所佔的房產份額分別為75%,15%和10%,房屋為三人按份共有,為了方便辦理手續,約定房屋登記在出資最多的張三名下並簽訂了合夥投資買房的協議。過了一段時間,張三生意虧損,需要資金週轉,跟李四和王五商量先把房子賣了,李四和王五覺得目前行情不穩定,不同意買房,結果張三瞞著李四和王五,偷偷把房子賣掉了。氣憤的李四和王五依據大家簽訂的協議,把張三告上了法庭。
共有的房子,張三有沒有權利賣掉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01條規定,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產權人或者共同共有所有人同意,可以對共有物進行處分。張三和李四、王五對房屋是按份共有的,且張三對房屋享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所以張三是可以對共有物進行處分的,但處分前也應當徵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見,並將款項按各方投資的份額進行分配。
合夥購買房子還是存在比較多的風險,比如共有人偷偷把房子賣掉,或者因共有人欠債,房屋被強制拍賣等等。
如果確實要合夥投資購買,建議簽訂好合夥投資協議,對各項條款進行明確約定以及違約金額規定或者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的產權登記也最好登記上各方共有人的名字,以防出現一方共有人私自出賣或者被司法拍賣而其他共有人毫不知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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