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其官網釋出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在試行6年之後,原衛生部發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下稱《管理辦法(暫行)》)告別“暫定”,於今日正式“轉正”。
據瞭解,2009年,原衛生部等9部門制定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
自2009年該暫行辦法實施後,國家衛生計生委先後釋出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2009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2015年年初,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了《2015年衛生計生工作要點》,並指出2015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將開展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評估,並啟動修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修訂說明,2014年下半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對多省市開展了基本藥物目錄實施評估調研。在綜合多方修改意見的基礎上,對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進行了調整。
檔案釋出後,醫策在第一時間對《管理辦法》和《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仔細對比。對比發現,與“暫定”辦法相比,正式釋出的《管理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未有大幅改動,可以稱之為改動的僅有兩處。第一處是,《管理辦法》中第二條規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製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在《管理辦法(暫行)》的基礎上,《管理辦法》增加了“中藥飲片”。
第二處是,《管理辦法》的第十條,“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在《管理辦法(暫行)》基礎上,《管理辦法》增加了“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
至於改動不大的原因,國家衛生計生委給出的解釋是,“目錄的結構趨於完整、劑型規格得到最佳化、併兼顧兒童等特殊人群用藥,與常見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保障做到了很好銜接。”因此,除對相關單位名稱和部分文字等進行修改外,檔案的框架和基本內容未做改變。
不過,很多業內專家看到正式檔案後,還是不禁對檔案未有進一步修改說明而唏噓不已。
2014年年初,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2015 年衛生計生工作要點》,並提出要啟動修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後,華中科技大學醫藥衛生管理學院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昊,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這意味著基藥目錄又將迎來三年一次的修訂,預計未來將把部分地方增補納入,減少地方增補甚至未來停掉地方增補。”
而事實上,今日釋出的《管理辦法》並未對地方增補事宜做出進一步說明。而就在3年前,地方基藥目錄增補曾炒得沸沸揚揚,個別省份的增補數量一度大得驚人。
除此之外,之前一直未能闡釋清楚的很多問題,在《管理辦法》中依舊語焉不詳,如“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2009年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後,眾多基層醫療機構由於只能使用基本藥物,而導致基層用藥稀缺。儘管隨後國家擴充了基藥目錄,地方也進行了增補,但基層群眾的用藥需求一直未能得到滿足。因此,隨後各地對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非基本藥物,基本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未來基層醫療機構是否可以使用基本藥物目錄之外的藥品,至今仍未有政策說明。
此外,還有業內專家提出,此次將中藥飲品納入了基本藥物目錄,但如何確定中藥飲片的藥物經濟學等引數?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但獨家產品單獨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基本藥物專家庫的抽取方式,但怎樣“隨機”才能保證各學科專家抽取的平衡?
對於以上種種問題,或許只能等到基本藥物目錄再次調整時,才能得到進一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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